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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党某人身损害九级伤残赔偿18万元案例
来源:甘忠良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24
浏览量:1514

党某系陕西省富平县人,宁波市鄞州区某广告设计工作室雇员,20191月在雇主为宁波某公司免费搭建舞台背景架的工作中受伤,201911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。党某受伤后多次与雇主进行协商,但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。

20201月,党某在网上看到甘忠良律师的信息后,直接带着资料到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关于赔偿的相关事宜。党某认为其属于无偿帮工,甘忠良律师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对事情的陈述,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后认为不属于无偿帮工,建议其将雇主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,并向党某解释了关于赔偿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,告知其赔偿的相关事宜,有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,有些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,希望党某能理性的对待赔偿问题。

党某听取甘忠良律师的解释后,当即表示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办理赔偿事宜。接受委托后,甘忠良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,并带着党某进一步的搜集和巩固证据。一切准备就绪,甘忠良律师就人身损害赔偿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,多次组织诉前调解。雇员党某与雇主实际经营者郭某系朋友,在受伤后郭某积极送其住院治疗,并支付全部医药费,其心存感激,对郭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请求,以达成调解协议。在甘忠良律师充分告知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利的情况下,党某仍坚持放弃对郭某部分赔偿请求权。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,甘律师积极争取,最终,三方达成调解协议,某公司向党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,并当场转账支付;郭某在支付全部医疗费之外向党某赔偿人民币9万元,分期支付,并约定若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,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,且未到期款视为已到期,党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党某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8万元(医疗费除外)。对这一结果,党某及家人感到非常满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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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甘忠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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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302*********8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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